【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相应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王某任A市XX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负责该地境内的集贸市场、冷库等场所监督检查等工作。
王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接受曹某等人的吃请、钓鱼、送礼后,放松监管,玩忽职守,未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王某到曹某冻库巡查时发现上级查封该冻库的封条被撕毁,但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制止或处罚曹某。王某在曹某冻库门前两次发现农户拉病死猪到冻库准备出卖,却仅对农户进行处理,未对曹某冻库进行检查、立案查处、上报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且,王某多次在上级组织检查前给曹某等人通报消息,使其逃避上级监管。曹某等人在A市B镇经营冷冻库期间,大量收购病死猪加工成冻肉、香肠、腊肉、猪蹄销往外地共26835公斤,涉案价值432207元。
王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生猪制品场所放松管理,并在接受监管对象吃请送礼后予以通风报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大量流入社会,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经法院判决,王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监管对象曹某吃请送礼后,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一是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二是在上级检查前给曹某等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上级监管,使曹某冻库长期脱离监管;三是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致使曹某等人长期、大量收购病死猪,并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大量销售到外地,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符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大事、是难事,更是急事。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食品药品安全更是时刻牵动着每个人的心弦,容不得半点马虎。
也正因如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将之纳入“十四五”规划,上升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多次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用药如用兵,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监管责任重于泰山。严厉打击食药领域的违法行为,声声句句皆为关切与期盼。唯有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让监管跑在隐患前面,才能牢牢守住食药安全的底线,人民群众才能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来源 | 湖北纪委监委网站